國務院正式頒布新修訂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2011年3月11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于3月2日簽署第591號國務院令,公布了新修訂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新條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共8章102條,規(guī)定了國家實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險化學品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信息支持。條例強調(diào),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企業(yè)的主體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chǎn)、經(jīng)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chǎn)、經(jīng)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此外,條例還明確了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chǎn)、儲存實行統(tǒng)籌規(guī)劃、合理布局。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jīng)營(包括倉儲經(jīng)營)實行許可制度。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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